更新时间:2018-09-30 22:54作者:李一老师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