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23:46作者:李天扬老师
河北省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管理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政策保障。
一、明确身份权责。《指导意见》明确目前由全省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的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协勤、协警、文职人员等辅助人员统称为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是社会性专业化的警务辅助力量,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具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身份,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休息休假、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诉和控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调解纠纷、劝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服务救助群众、采集信息图像、前台接待、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履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和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等警务活动。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着制式服装,服装的样式和标志、标识要区别于人民警察。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公安局批准,承担交通管理、巡逻防控等一线执勤任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防护性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警务辅助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二、加大保障力度。《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经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方式,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正常的增资调资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规定的假期;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三、严格程序标准。《指导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聘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需要,确定用人数量、具体岗位和资格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严格资格条件和政审程序,突出对招聘人员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核;根据岗位需求,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力度,优化队伍知识结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伍军人。
四、完善管理考核。《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政工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德、能、勤、绩、廉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奖励、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探索建立科学配置、合理流动、有进有出的警务辅助人员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规章制度的,予以惩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加强教育培训。《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教育训练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支持和鼓励警务辅助人员自行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实行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对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履行相应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