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23:23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是阴影里的执法者”,媒体这个说法,一定程度展示出辅警在整个执法体系中的尴尬。一方面,“辅警”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清楚。有关辅警“越权执法”、“吃拿卡要”的负面新闻屡见报道,一些警民冲突也被归结于辅警所为。可以说,“辅警”群体既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也面临“污名化”、社会认同低的难题。另一方面,辅警、协警干着与警察同样甚至更累更“脏”的活,担着同样的责任,但获得的回报与待遇却不一样。许多辅警都曾表达过获得荣誉和归属感的期望,渴望得到法律认可、社会认同,可以说是他们的普遍心态。
困局如何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题中之义,锐意改革、深化改革是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今年年初,中央深改小组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辅警改革破冰、化解体制机制之弊指明了方向。如今国务院出台针对辅警的管理意见,标志着改革意见确立为政府法规,为彻底解决协辅警队伍人数多、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标清了“路线图”,划定了“法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