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9 21:02作者:王新老师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六)收集和反映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八)对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一般由五人以上的奇数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所做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经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十八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公布,并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