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08作者:才子老师
(三)关于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四至”界限未明确的,必须明确。
(四)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五)关于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对农户超越原承包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四荒地”,已被“二调”确认纳入耕地范围的,可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六)关于其他问题。在土地承包期内,村、组(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的承包地,可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同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对纳入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确认登记。经依法确认被退耕还林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确权颁证范围。
五、精心组织,确保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加强指导,协调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建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强化日常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二调”到村、组(社)的集体土地确权面积、成果图等资料,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问题,配合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其他有关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信访部门要组织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街道),重大情况不出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水利部门要提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信息,妥善处置有关矛盾纠纷;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统计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要为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支持;林业部门要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矛盾纠纷;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制建设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供支持服务;交通、移民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分工责任制,分解落实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重庆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按原属地负责的原则分别由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