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0:21作者:王华老师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要着力改革体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考虑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乡村教育。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定期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乡村教师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制度,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内容,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公布督导结果。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精准化。各市、省直管县(市)将本地实施办法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