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实行省直管县级财政的,市州级财政与所辖县市区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补助对象确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