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08作者:王华老师
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出台
记者从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悉,全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其中,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对于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办法》也予以了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此外,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法》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同时,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