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44作者:李一老师
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正式告别“免缴费”时代,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意见》自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其中,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意见》还详细解释了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所含项目,并指出,个人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由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财政厅等单位另行制定。
此外,《意见》还对基金筹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