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07:17作者:王华老师
总之,我们有一大片好“森林”,难免也有一些“病树”“烂根”。可“病树”“烂根”成了片,“森林”一定会遭殃。不论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都是在用从严治党的手治病树,拔烂根,让病树前头万木春,让每一位党员时刻记住,用担当诠释忠诚。
颁布于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到来之际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体现出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步伐永远不会停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搞“家丑不外扬”,绝不是全面从严治党;搞零敲碎打的“问责”,绝不是全面从严治党;搞“有权无责,权比责重”,绝不是全面从严治党。我们也期待着以问责条例为开端,通过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在党内各领域成为常态。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