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39作者:才子老师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三十一条【管理规约内容】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
(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三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四)(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效时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七三十三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效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