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52作者:王华老师
(二)村寨内吊脚楼、风雨桥、寨门、鼓楼等侗族传统建筑保持较为完好,街巷空间、溪河水系、地形地貌、农田山林等格局形态保存基本完整;
(三)侗族传统文化、习俗保存较为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
第八条侗族文化村寨的认定,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民族事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侗族文化村寨需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村寨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村寨,自然列入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其保护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同时执行本条例。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侗族文化村寨实行分类保护。
芋头、横岭、坪坦、阳烂、高步等侗族文化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寨为重点保护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内的其他村寨为一般保护侗族文化村寨。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
(二)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村寨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济发展引导等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侗族文化村寨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不得随意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完善侗族文化村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