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49作者:王新老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发现下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应当有重点地组织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四十二条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执法机关申诉、控告、检举,受理机关应当依法查清事实,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自己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