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46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半处有期徒刑的,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的,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以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到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安排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