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25作者:李一老师
(六)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骗取荣誉、奖励的;
第三十二条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在社会治安统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狂法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