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7作者:王华老师
第九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依法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保护
第十一条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
(一)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宫城、皇城、外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及羊群庙祭祀遗址、卧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蒙古语标准音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上都河水系、龙岗山和金莲川草原以及区域内湿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十二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元上都遗址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元上都遗址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机构等内容,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四条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元上都遗址的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经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元上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凡涉及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