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九条【市场准入许可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该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接收、向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步许可,按照许可时限要求分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规范市场准入中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市场准入许可过程中,不得强加中介服务,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确需技术审查、评估、鉴证等有偿中介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所需要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并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一条【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不得限制、妨碍其他地区的市场主体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第二十二条【市场强制退出】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吊销证照或者撤销许可、责令关闭。
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的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因自身违法或对市场主体违法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推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一节一般监管
第二十三条【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标准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实施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包括监管事项、法律法规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一般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