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李天扬老师
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事项的监管职责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管;已取消行政许可的原经营事项,由该经营事项所属行业或品种的原许可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有关行政许可部门按照本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依法对本部门许可经营项目履行监管职责;住所或经营场所需经过行政许可的,由住所或经营场所行政许可部门按照本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划分】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从事无须行政许可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
从事须经行政许可经营活动,有营业执照但是无许可证的,由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从事须经行政许可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但有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从事须经行政许可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执法重心下移】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同一市场行为均有管辖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领域,依法赋予特大镇政府县级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委托一般镇、较大镇政府和街道政府承担市场秩序监管执法职能。
第十二条【相对集中执法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整合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机构均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可以交由一支执法队伍行使执法办案职能。
第十三条【监管职责争议裁决】市场监管部门就职责履行中监管职权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监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行政部门负责争议协调与裁定。
执法争议的解决遵循先自行协调、后确认或者裁定的程序。先提出争议的一方负责组织自行协调。执法争议事项自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申请确认;协调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