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十三条【参与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发现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了解行业内市场进入、商品和服务质量、行业竞争行为等有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六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出具真实有效的鉴证报告,依法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益诉讼】支持有关组织、社会团体依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六条【舆论监督】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市场监管的舆论监督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宣传、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与新闻媒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回应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律宣传】鼓励媒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树立经营责任自负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升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市县政府法律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清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确定市场监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法定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