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6作者:李一老师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十五条【风险预警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公开发布风险信息。
第五十六条【风险防控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间风险信息的共享和通报,建立健全应对市场风险事件的风险管理防控联动、应急处理和救援机制,提高对风险事件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公众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市场违法行为,有权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违法行为不当或失职的,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依法申诉、控告和检举。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奖励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畅通监督渠道】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统一运行规则、统一数据规范,完成数据共享,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妥善保存,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消费维权、信息公示等法定义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强制入会、强制收取会费、强行服务。
第六十条【行业信用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诚信机制,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有关信用信息,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提高会员企业诚信意识,规范行业竞争秩序。
第六十一条【规范行业发展秩序】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等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承接政府管理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事项转移或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