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14作者:王新老师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解读这一条款,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民上网,几乎都经历过这样的困扰,弹出来的广告,要么找不到关闭的按钮,要么明明有一个关闭“×”号,点击之后非但关闭不了,反而被引到了一个新页面。或者明明写着“点击下载”或“点击观看”,结果点进去之后却不能观看或下载,而是其他页面。还有邮箱里推广服务和商品的邮件,尤其是邀请参加某些会议的广告邮件,层出不穷。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这些状况将有所改善。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关注到,现行广告法自去年9月1日起实施后,许多新规已落到实处。如杭州某炒货店就因广告中一个“最”字被罚20万元。但其中第四十四条关于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迄今未见有违法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传出。由此,关注者认为,作为互联网这一新监管领域,《暂行办法》的落地还需加力。
张国华则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建设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目前正处于“边建设、边使用”状态,到今年底就能覆盖占全国市场份额95%以上的互联网广告平台,预计明年会全部建成。
自媒体发布广告纳入监管
将自媒体纳入管理是《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而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则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根据《暂行办法》,自媒体发布广告,需作为广告发布者中的自然人对广告负责。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分析认为,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人人掌握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在自媒体的滚滚洪流里,营销号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广告主也认识到了自媒体潜在的价值:从商业、医疗到娱乐、情感,这背后的生意经规模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