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56作者:才子老师
【解读】
新《条例》将强化开发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过程监管,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解决开发项目配套滞后问题。同时结合当前国家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加入其中。
房地产行业仍存在一定问题
信网了解到,2006年公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房地产市场取得了长足进步。“十二五”期间,全市房地产累计完成投资约6165亿元,年均增长13.7%,是“十一五”期间的2.5倍,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保持在22%以上;2015年末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31.5平方米,较“十一五”末增长15%。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管理模式、开发建设模式、企业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项目公司增多、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移交问题突出、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为适应新形势,市城乡建设委从2013年开始,为修订《条例》进行了长达3年的调研论证。
新《条例》将强化违法企业处罚力度
新《条例》紧扣“保护民生、规范市场”这一核心导向,变化主要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开发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过程监管,确保开发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解决开发项目配套滞后问题,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良好信用氛围;强化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法规震慑力。同时结合当前国家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加入其中。
开发企业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
新《条例》有四个亮点与消费者紧密相关。通过建立交付使用公示制度,明确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房纠纷;通过强化项目管理手册、开发建设方案等制度,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监控,防止项目延期交付;通过健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证项目自有资金充足到位,降低项目运作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通过增加开发企业信用建设,这也是青岛市在国内率先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