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2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条【公众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督范围与权限
第九条【监督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预算编制监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编制规定,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监督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纠正隐瞒、虚列预算收支的行为,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其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建议。
第十二条【预算公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公开制度,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预算公开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预算公开工作的涉密信息目录清单。除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财政资金都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绩效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绩效监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等进行跟踪,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绩效目标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
绩效监督结果应当反馈预算执行单位,并作为编制其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