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22作者:王华老师
14.问:民主推荐结果是否应区分不同职务层次人员,分类统计和分析?
答:民主推荐结果是否按照职务层次分类统计分析,可根据推荐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15.问:第十八条规定的二次会议推荐应当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差额推荐的名单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本条例规定的二次会议推荐不是必经程序。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意见分散、不易集中时,或者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人选推荐不出来时,可以由考察组与同级党委(党组)商议,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班子结构需要等,由考察组与同级党委(党组)在一定范围内酝酿,研究提出二次会议推荐初步名单,再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二次会议推荐人选的数量应当多于拟提拔人数。提交二次会议推荐的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16.问:第十九条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既可以按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顺序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都是民主推荐的必要形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按什么顺序进行,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商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17.问: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无论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干部、群众,都有权利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应当递交组织(人事)部门。所推荐人选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同等对待,一并酝酿和纳入民主推荐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18.问:第二十二条规定,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这里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是指哪些?
答: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中不宜进行民主推荐的特殊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
19.问: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范围内的人员应当尽可能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