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4: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制定《反洗钱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愈益具有跨国(境)特性,并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依靠一国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我国由于原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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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