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8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主要出入口未设置显示屏,公布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接受公众监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密目安全网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