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39作者:王新老师
《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开展3次以上。鼓励设立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依托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优先对孤残、流动、遗弃等儿童,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服务指导。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或家长采用暴力、侮辱等手段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报警,或向相关单位求助。
《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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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家庭教育立法有助传承文明家风
3月30日,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在解读《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时表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教育体系。家庭教育最主要是培养孩子的习惯、道德、品性和兴趣,也包括情感态度、价值观。所以,家庭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传承文明家风、构建和谐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彭军介绍,铜梁区是全国首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家庭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父母主体责任缺位,父母家庭教育意识和履职能力不强,家庭教育机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乏力等。这次立法重点围绕上述问题设置条款,力争做到有效、管用。
彭军表示,此次立法的预期效果是,完善教育类法律法规,提升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建立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父母的主体责任,保障学校的家庭教育工作有章可循,并规范家庭教育的社会服务。此外,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享受家庭教育权力,为未成年人遭受不当家庭教育行为提供法定求助权利等。同时,从法律责任上,依法惩处父母、监护人、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违法行为。
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家庭教育不仅是自家私事
“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以来就为国人熟知,那么为什么要立法规范家庭教育这一“家事”呢?3月30日,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家庭教育虽是私事,也应被国家监管。
李艺介绍,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应遵循其儿童公约,根据该公约,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后监护人。也就是说,教育孩子不仅是家事,国家也有干预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