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1:55作者:王新老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