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24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