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23作者:李天扬老师
有学者统计,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上百部。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规划纲要中提出:“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
201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宋伟表示,“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应当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修订升级版,同时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
杜治洲认为,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到“问责条例”,不仅是效力层级得以提高,也把过去散见于不同问责规定当中的制度统一到一部党规中,提升了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从去年‘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出台,到刚刚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都反映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也说明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正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得到科学化提升。”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杜治洲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问责条例”的制定,一方面通过问责有利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领导干部不仅自身要廉洁,还要管好下属的廉洁。
“‘问责条例’可以有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也成为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宋伟说。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