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7作者:李一老师
赵新黔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将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拓展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并加强了对政府债务和开发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的全覆盖。同时,条例的适用范围也由原来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到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规范了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突出了对政府债务、社保基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的监督。
针对当前我省预算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预算公开的主体、方式、内容和时限等作了补充和细化。在规范公开方式中提到,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强化了乡镇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条例规定县级财政在代编乡镇预决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研究办理,同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确保乡镇预算审查监督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还规范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审查监督,完善了预算修正案、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