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1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议定事项)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四)数额较大的举债或者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六)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不少于十五人。具体比例和人数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民主决策的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应当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公布参会人数、会议内容及审议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责任、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资产占用责任、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固定资产折旧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财产清查、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内控制度与机制。
第二十五条(资产交易服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体系,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三)财务计划、损益性收入、损益性支出、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
(四)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异议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针对具体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监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