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逐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逐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不断提高在线监测覆盖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加强海口、三亚、儋州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做好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加强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建设,购置备用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科学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丢弃或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对排污超标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市县根据《海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细化符合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大气污染事故重点风险源清查,建立大气污染源风险档案;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完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并将其纳入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加快三亚、儋州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物远程输送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研究;做好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按照《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及时在政府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及地方门户网站发布地区空气质量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