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接入生产建设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管单位的视频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维护、检测和检验;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