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11作者:才子老师
七、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
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和应当立即关闭的情形;规定了新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不得予以项目核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和立即关闭的情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安全系统的配置、实施动火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等作出了安全保障规定;对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强化了校园的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求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九、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安全保障责任。
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十、完善了企业安全风险投入的保障机制。
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以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十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
十二、建立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对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三、明确了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