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6作者:才子老师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