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58作者:三水老师
三、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参与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条规定“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此规定,初中生和小学生、甚至一部分高中生都不能够参与志愿服务。
另一方面,教育部2015年出台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2015年8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团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共同印发《关于北京市中小学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全市中小学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建立健全中小学志愿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在校学生志愿服务常态化。首都文明办、北京团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也在联合推进“志愿家庭”行动计划,创新志愿者动员方式,推动将“志愿家庭”纳入“最美家庭”和“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如果按照《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中小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将面临很大的执行挑战。
四、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如何保护?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可以”意味着并没有对志愿者提出强制要求。但是再看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应该”意味着志愿服务组织必须要记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如果志愿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不愿意登记该如何是好?这种条款在《志愿服务条例》中是存在自相矛盾的,实际执行起来也是有很大问题的。目前我国草根志愿服务组织绝大多数规模都还很小,许多也并没有组织法人主体,只是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而已,志愿服务组织权利与义务的明显不对等,势必打击本就脆弱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规定看似提出了发生损害时的解决途径,但是遇到问题具体该如何解决仍然是一头雾水。举一个本人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真实事例,某次大型志愿服务活动中,一位志愿者在为某设计师服务时不小心打碎了一个饰品,对方提出按市价2000元进行赔偿,那位志愿者是一位学生,根本无力进行赔付,最后经过协商,后来以某组织的名义给对方进行了赔偿,事情才得以解决,而那位志愿者再也不愿意在那个岗位进行服务。这样的小事处理起来还稍微容易些,但是如果遇到更大的财产赔偿,甚至是人身伤害出现时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