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54作者:三水老师
(四)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弱、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科普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