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53作者:王华老师
3.志愿者有了“娘家”
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益活动,已不局限于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当前志愿服务工作已经远远超越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范围,因此亟需有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来指导、协调浙江志愿服务工作。
同时,《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在立法的推动下,今年9月份,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牵头,宣传、政法、共青团、关工委、民政、教育、公安、工商、财政、人事等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了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浙江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4.三层阶梯组成工作体系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主要工作机构,也是志愿服务重要的协调、管理和组织部门,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对此,《条例》第八条规定:“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组织三者的工作架构关系,确定了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为指导协调、志愿者协会为核心主干、其他志愿服务组织为重要力量的志愿服务工作体系。
5.保障激励机制进一步明确
为促进志愿服务这项社会公益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条例也规定一些相配套的保障激励机制。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鼓励组织、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等等,这些规定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必将大力促进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