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49作者:王新老师
(八)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九)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招募人数、服务内容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所需志愿服务真实、完整的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能够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确定。提倡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
(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九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志愿服务,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导。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时,应当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落实经费保障措施,为志愿服务创造条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