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35作者:三水老师
第七条 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设立的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和改善五当召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损坏树木、草地、水源、山体等自然风貌和资源。
第九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当召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一)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修缮;
(二)对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重建;
(三)防火、防雷、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四)与五当召古建筑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必须制定修缮计划,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原状。
承担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十二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提出重建申请,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五当召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的风格、色调、高度、体量必须与五当召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危害五当召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建设与民族传统习俗、宗教仪规不相协调的设施;
(三)未经批准设置监测、测量标志;
(四)滥采乱伐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五)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上涂污、刻划;
(七)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馆藏文物展馆、陈列馆内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