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13作者:李一老师
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并有针对性地加固,对于地震灾害的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房屋、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大型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