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17作者:三水老师
解读:此条是针对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对于生活质量及居住环境要求不断提升,一些老旧房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要求的,都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措施。另外,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解读:重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实用性。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地震灾害的重要设施,结合已发地震城市的经验,在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原则要求下,条例提出了建设室内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范围,提高震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公民生活及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解读:把防震宣传演练放在突出位置,强调了对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的教育。学校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对象,条例不仅强调了其在建筑建设上需要更高的抗震设防标准,也强调了提高师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具体规定了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以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