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7:53作者:王华老师
华西都市报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为何要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设置5年的期限?
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该负责人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不良记录有效期只有5年,但这5年并非从逾期那天开始计算,而是从还清那日开始计算。比如一笔贷款在2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焦点3:违规行为如何处置?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新闻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做出明确规定。
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