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7:52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六条需由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复审和终审的审批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实行上下级联网审批。
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代办、预约办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统一缴纳,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负责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和效能投诉工作。
第三十二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政务服务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央驻川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