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0:10作者:王华老师
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公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名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生态农业列入扶持范围,在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和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防止过度使用造成水体污染。
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畜禽规模养殖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经营条件下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废弃物,并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入市场化机制运营。
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水体丢弃。
第二十五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