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0:29作者:王华老师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设区市可对城建、环保等方面事项立法
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不予批准也可以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的机关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对有关法规进行立法质量评价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质量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质量评价报告提出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项目库或者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
《江西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根据我省立法工作实践需要和参照外省做法,增加有关常态清理的内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院、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的法规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本省其他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