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0:21作者:李天扬老师
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绝大多数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之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建设单位的责任边界不清、无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建设单位形成有效约束,为其逃避责任、消极履行义务提供了机会。《条例》设置建设单位保修金制度,强化建设单位的房屋质量责任,为前期物业中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此外,《条例》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专营单位的义务作了明确,从而保障业主获得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为这部历时一年有余、历经三审的地方性法规落下了注脚。
“住宅物业管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幸福安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后,要抓好落实,发挥其规范和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面临问题的作用,为市民百姓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进一步增进广大市民的幸福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