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0:14作者:李一老师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
第三十一条鼓励对工业废弃物实施综合处置、循环利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强餐厨垃圾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效率,推行污泥资源化利用。
建立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体系,推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和农村生活污水达标处理。
加强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全覆盖和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草地、耕地、水源和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增强储碳能力。
第六章低碳消费
第三十四条新建建筑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节能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推行建筑太阳能一体化。鼓励建设绿色城镇住宅小区。推进绿色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五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低碳出行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或徒步等低碳方式出行。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节能管理,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制定节能措施,优先购买和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产品和设备,节约用水、用电,节约使用纸张等办公用品。
引导和鼓励公民购买和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倡导低耗、节能、环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景观和室内照明应当合理控制照明时间,节约用电。
第三十八条倡导节约使用日常生活用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住宿、餐饮、洗浴等服务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可循环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
第三十九条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第七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城乡规划、科技、农业、林业、税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和发展低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