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30作者:王华老师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发改、经信、林业、建设、渔业、交通、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和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质,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流域水质的行为检举和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河长”制】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长”责任制。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河流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一河一策”原则确定沿河截污、日常保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和景观美化等治理工程项目。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河长”制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河长”制责任人员名单。
第八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底线调控、分区指引、陆水统筹原则,构建底线调控为核心的分区、分级、分类管控体系,并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第九条【总量控制】向潭江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应当逐步下降,使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潭江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潭江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县级市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
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潭江流域水体纳污能力,编制潭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